太空探索/銀河系中的超級地球 可能非常普遍

更新日期:2010/10/30 14:32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根據最新研究顯示,幾乎每4顆類似太陽的恆星中,就有1顆可能擁有小如地球般的行星。這個比例之高,讓天文學家們相當驚訝。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天文學家安卓霍華德(Andrew Howard)等人利用位在夏威夷的凱克望遠鏡(Keck),5年來共探索了166顆與太陽相距80光年內的類太陽恆星(sun-like stars),研究它們周遭的系外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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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再次提議修改俄烏天然氣協議

俄新網╱俄新網 2010-10-28 17:51

俄新網RUSNEWS.CN莫斯科10月28日電 烏克蘭認為俄羅斯天然氣價格太貴,要求修改尤利婭·季莫申科政府此前簽署的俄烏天然氣協議。今天出版的俄羅斯《新聞報》報道說,烏克蘭暫時沒有給俄羅斯總理弗拉基米爾·普京提出好的交換條件。 普京昨天訪問了基輔。他同烏克蘭總統維克托·亞努科維奇、總理尼古拉·阿扎羅夫進行了會談。普京向亞努科維奇表示,兩國的政治互信促進了經濟關系的發展:今年前8個月兩國貿易額達到了經濟危機前的水平——250億美元。 預計會談的主要議題是天然氣價格。阿扎羅夫在普京抵達前表示:“市場的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因此基本協議和價格公式都需要修改。”他說,雙方需要進行妥協,“考慮到同俄羅斯的互信”,會找到辦法。普京的新聞發言人德米特里·佩斯科夫在普京出訪前表示,如果就天然氣問題談判,也只是應烏方的要求進行。他說,俄羅斯政府對目前的協議感到滿意。 2009年1月,俄羅斯天然氣工業公司和烏克蘭國家石油天然氣公司簽署了為期11年的天然氣協議。當時烏克蘭政府總理是尤利婭·季莫申科。今年2月,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表示,將努力修改協議,因為天然氣價格“是歐洲最貴的”。不過,4月21日烏克蘭獲得了免稅進口俄羅斯天然氣的優惠,這能使烏克蘭在10年里節省400億美元。作為交換,俄羅斯黑海艦隊將在烏克蘭塞瓦斯托波爾港駐扎到2042年。 普京、亞努科維奇和阿扎羅夫均未透露雙方將就天然氣價格做出何種讓步。俄羅斯代表團消息人士表示,雙方“立場相反”。普京訪烏期間兩國沒有簽署有關天然氣的新協議。 東歐天然氣分析中心主任米哈伊爾·科爾切姆金表示,對烏克蘭的天然氣價格要高出60美元,其基礎價格比對德國的基礎價格高50%,為每千立方米290美元。他認為,俄羅斯政府可能會同意修改協議,但未必會做很大讓步。 不過,普京訪烏期間,兩國確實在天然氣領域有了新的計劃。俄英合資的秋明英國石油公司同烏克蘭政府簽署了在烏克蘭頓涅茨克地區勘探和開採致密砂岩氣的合作備忘錄。 據俄新社報道,秋明英國石油公司執行董事格爾曼·漢表示,公司計劃在未來5至7年向該項目投資10至20億美元,項目年開採量將達到50億立方米。科爾切姆金表示,致密砂岩氣是新型天然氣資源。目前烏克蘭只開採傳統的天然氣。 盡管沒有就天然氣價格達成一致,但俄羅斯能源部長謝爾蓋·什馬特科表示,兩國草簽了有關經烏克蘭運輸俄羅斯石油的五年期協議。烏克蘭燃料能源部部長尤里·博伊科表示,近期兩國將正式簽署協議,每年經烏克蘭運輸2500萬噸石油。不過,他沒有透露運輸費用。 《全球政治中的俄羅斯》雜志編輯費奧多爾·盧基揚諾夫認為,俄烏兩國的經濟聯系隨著政治關系而鞏固,而商業合作額目前還不大。他相信,基輔能夠獲得天然氣折扣,但俄羅斯仍將採取同黑海艦隊一樣的模式:用其他條件來交換。盧基揚諾夫說:“這不一定是天然氣工業公司和烏克蘭國家油氣公司的合並,完全可能是俄羅斯提出的其他項目,俄羅斯公司將會從中獲利。”該信息及其他俄羅斯經濟類信息可在俄新社中文經濟信息專線獲得。如有疑問,請致函beijing@rusnews.cn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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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纏訟近20年 促台灣司法改革

新頭殼╱新頭殼newtalk 2010-10-28 17:38

新頭殼newtalk 2010.10.28 陳琬評/台北報導

 
還記得民國80年的蘇建和案嗎?這個纏訟近20年的社會案件不僅引發台灣社會的廣泛討論,更加快台灣的司法改革腳步,但隨著現代社會的急遽變化,最近有多樁司法案件的判決備受爭議,顯然司法改革還是走得太慢了,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今(28)日Newtalk《開放編輯室》節目中邀請到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楊宗澧,和網友們談談即將滿20年的蘇建和案對台灣社會所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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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8華視英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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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版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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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79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2條、第16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49條、第56條、第87條、第88條、第95條、第97條、第100條、第108條、第109條、第118條、第143條、第145條、第148條、第155條之3及第155條之4,增訂第108條之1、第108條之2、第109條之1、第155條之2,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施行

第四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第十二條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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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7華視英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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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6華視英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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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5華視英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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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土地法規、登記規則、經濟學、估價專題為主,土地政策與利用部分待續。

1.平等互惠原則的原則與例外

2.土地法規修法重點

3.土地登記規則之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繼承登記、信託登記、預告登記、塗銷登記、等重點

4.優先購買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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