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殖民

資源掠奪、生態變遷
與土地所有制

楊長鎮

(作者為苗栗新故鄉協會執行長)

 導致原住民還我土地問題與生態保育價值衝突的根本原因,在於原住民土地權利制度受到外來殖民的干擾,以致形成與生態無法協調的土地利用方式,也造成了原住民族自主社會的崩解。
 以傳統生活方式為訴求的生態浪漫主義式的進路,並不足以護衛原住民的生存與尊嚴,亦不足以抵抗資本的結構性掠奪。
 台灣在國家重構過程中,應基於誠實進步的憲政民主精神,反省殖民的不義,承認原住民的民族權及其對傳統領地的自然主權,進一步由此自然主權,在法制上建立原住民部落領地的憲法地位,並經由協商給予民族自治權。

前言

 1996 年的赫伯風災後,山坡地超限利用問題成為保育政策的重點解決目標。但台灣山坡地大部分列為宜林地或保護區,如嚴格執行保育法令,勢必同時面對山坡地民眾生存問題。尤其許多原住民居住之山地地區,如不生產高冷地蔬菜或溫帶水果等經濟作物,勢將令山地鄉經濟面臨崩潰危機。

 赫伯風災突出了山坡地保育政策所面臨的極度政治困境,也揭露了台灣生態運動與原住民族利益極大的潛在衝突。另一方面,國際生態主義運動亟欲從原住民傳統文化出發,維繫生物多樣性,這也成為國際原運的結盟鏈結點;但國際原運向生態主義靠攏之際,在不同國家也面臨了原住民發展權的挑戰。從還我土地運動的立場來看,原住民土地所有權重建如果在生態問題方面提不出可行之道,勢將面臨龐大的社會與政治阻力。但面對資本主義生存競爭之際,傳統生態浪漫主義的原運進路卻仍必須面對民族發展策略課題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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